商业部关于进口黑白电视机等商品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改进进口商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1986)价轻字243号印发《关于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并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将进口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机四种商品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
一、接收中央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商品的口岸批发企业,以实际进货成本(含向外贸付款日起到货抵进口口岸期间所占资金利息)为计价基础,加规定的加价率(包括合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制定供货价格。建议对批发企业的供货加价率一般在10%以内灵活掌握。对不同企业的具体加价率,由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协商定价和批量作价。直接对零售企业供货的,可大于上述加价率(以上均不包括“112专项”进口部分)。
二、销地批发企业应本着保持正常经营,有利于搞活流通的原则,以进货地供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制定供货价格。要切实防止多环节转手,层层加价,把价格抬得过高。多环节经营的,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应低于少环节经营的利润。
三、四种价格放开的进口商品,建议进零差率一般控制在12%以内。保修费由口岸批发企业按口岸地零售价格的1%随机下拨,谁负责保修归谁使用。
四、台湾、香港产品的作价由经营单位灵活掌握。
五、与苏联和东欧进行国家级易货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由于内外贸结算方式不同,仍由商业部主管进口部门核定口岸销售价格和调拨作价。口岸批发企业可按核定的口岸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在1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保修费仍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销地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作价与第二、三条同。
六、以上进口商品价格放开后,商业部原规定的资本主义国家商品和台湾、香港商品的统一销售价格和商业内部企业之间按固定倒扣率的作价办法即行撤销;苏联和东欧国家商品,现行口岸销售价和口岸调拨作价仍暂保留。地方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部分和从苏联、东欧进口非国家级易货贸易部分,均由经营企业自行核定价格。同一市场价格可以不同。
七、关于“112专项”进口的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机的口岸销售价,可由口岸批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与国产品的比价及群众可以接受的水平确定。销地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作价与第二、三条同。其余仍按商业部(85)商5字第9号文规定办理。
八、国家物价局(1986)价轻字243号通知规定放开价格的七种商品(包括国产和进口),凡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等涉外企业有经营的,由企业参照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水平相应调整。
九、部分进口商品由企业定价后,各地商业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仍应加强价格协调和政策指导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作价办法。
一、接收中央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商品的口岸批发企业,以实际进货成本(含向外贸付款日起到货抵进口口岸期间所占资金利息)为计价基础,加规定的加价率(包括合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制定供货价格。建议对批发企业的供货加价率一般在10%以内灵活掌握。对不同企业的具体加价率,由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协商定价和批量作价。直接对零售企业供货的,可大于上述加价率(以上均不包括“112专项”进口部分)。
二、销地批发企业应本着保持正常经营,有利于搞活流通的原则,以进货地供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制定供货价格。要切实防止多环节转手,层层加价,把价格抬得过高。多环节经营的,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应低于少环节经营的利润。
三、四种价格放开的进口商品,建议进零差率一般控制在12%以内。保修费由口岸批发企业按口岸地零售价格的1%随机下拨,谁负责保修归谁使用。
四、台湾、香港产品的作价由经营单位灵活掌握。
五、与苏联和东欧进行国家级易货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由于内外贸结算方式不同,仍由商业部主管进口部门核定口岸销售价格和调拨作价。口岸批发企业可按核定的口岸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在1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保修费仍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销地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作价与第二、三条同。
六、以上进口商品价格放开后,商业部原规定的资本主义国家商品和台湾、香港商品的统一销售价格和商业内部企业之间按固定倒扣率的作价办法即行撤销;苏联和东欧国家商品,现行口岸销售价和口岸调拨作价仍暂保留。地方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部分和从苏联、东欧进口非国家级易货贸易部分,均由经营企业自行核定价格。同一市场价格可以不同。
七、关于“112专项”进口的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机的口岸销售价,可由口岸批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与国产品的比价及群众可以接受的水平确定。销地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作价与第二、三条同。其余仍按商业部(85)商5字第9号文规定办理。
八、国家物价局(1986)价轻字243号通知规定放开价格的七种商品(包括国产和进口),凡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等涉外企业有经营的,由企业参照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水平相应调整。
九、部分进口商品由企业定价后,各地商业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仍应加强价格协调和政策指导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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