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4]76号文件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委《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规定了解决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政策和办法。为贯彻执行这一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商业等部以[1985]计研字第205号通知,联合下达了解决十四个省、自治区三线艰苦地区部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的三年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多来,由于有关省、自治区和各国防工业部各级领导的重视,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据十四个省、自治区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止,共办理了“农转非”18941户69433人,解决了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对稳定三线国防科技工业队伍,调动广大职工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在办理“农转非”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未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扩大了“农转非”的数量,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造成了地区、单位之间宽严不一的矛盾;有的地方对企事业单位住房、生活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条件缺乏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一次审批办理“农转非”的数量过大,超出了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为扎实、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对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条件。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掌握“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不得任意扩大和放宽,更不能借机向上申请增拨指标。
二、考虑到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适当延长办理“农转非”的年限。联合下达的“农转非”指标(指解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属的“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延期使用到一九九○年。
三、凡符合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子女(指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因缓办或延期办理“农转非”的,在一九九○年前均可办理。
四、“农转非”不仅是解决职工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问题,还要相应解决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和生活福利、物资供应等一系列问题。联合下达的三年“农转非”指标,由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办集中掌握使用。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分配和审批指标时,需搞好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解决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的条件,严格把关,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审批办理。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具备条件解决多少就申请多少指标,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农转非”要缓办。但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困难向他们讲清楚,鼓励大家奋发图强,努力工作,搞活经济,积极创造条件,使这个问题逐步获得解决。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困难很大的工作。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规定容许的条件下,采取多种途径和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4]76号文件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委《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规定了解决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政策和办法。为贯彻执行这一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商业等部以[1985]计研字第205号通知,联合下达了解决十四个省、自治区三线艰苦地区部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的三年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多来,由于有关省、自治区和各国防工业部各级领导的重视,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据十四个省、自治区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止,共办理了“农转非”18941户69433人,解决了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对稳定三线国防科技工业队伍,调动广大职工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在办理“农转非”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未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扩大了“农转非”的数量,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造成了地区、单位之间宽严不一的矛盾;有的地方对企事业单位住房、生活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条件缺乏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一次审批办理“农转非”的数量过大,超出了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为扎实、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对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条件。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掌握“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不得任意扩大和放宽,更不能借机向上申请增拨指标。
二、考虑到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适当延长办理“农转非”的年限。联合下达的“农转非”指标(指解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属的“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延期使用到一九九○年。
三、凡符合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子女(指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因缓办或延期办理“农转非”的,在一九九○年前均可办理。
四、“农转非”不仅是解决职工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问题,还要相应解决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和生活福利、物资供应等一系列问题。联合下达的三年“农转非”指标,由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办集中掌握使用。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分配和审批指标时,需搞好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解决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的条件,严格把关,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审批办理。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具备条件解决多少就申请多少指标,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农转非”要缓办。但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困难向他们讲清楚,鼓励大家奋发图强,努力工作,搞活经济,积极创造条件,使这个问题逐步获得解决。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困难很大的工作。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规定容许的条件下,采取多种途径和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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