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以及长江、黑龙江等内河航道航政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同意交通部拟定的《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交通部门长江、黑龙江等内河航道、航政船员,潜水员和航道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按照贯彻执行。
上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于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上列人员。这些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该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件一: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海上救捞、航道事业单位所属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船标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业单位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1.海上救捞、航标船员,仍沿用现行国际和国内通用的船员职务名称系列。船舶等级根据一九八一年交通部与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级船组。各级船组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2.潜水员按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和潜水助理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3.海岛航标技术人员,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规定执行。
4.海岛航标行政管理人员,按导航台台长、副台长,三合一灯塔主任、副主任,灯塔主任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五。
5.上述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三、海岛航标工人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灯塔长、定时工、发射工、机电工、厨师和厨工等为技术工人,其他工人为普通工人。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六。
四、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1.海上救捞、航标船员和潜水员,在海上作业时的工资标准,以其陆上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标准与职务工资标准之和,不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基数,其在港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10%,在沿海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20%,在远洋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30%。并按在沿海或远洋航行和作业的实际工作日计算。船员、潜水员在船岸之间调动,应相应改变工资标准。
2.各类人员中现行工资执行船岸两种工资标准者,应先将船上工资标准减去船岸工资差,再按国家规定的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套入新工资标准。
3.各类人员应按主管单位(救捞、航道局、处)所在地的工资区工资标准执行,对于地处高于主管单位所在地工资区的海岛航标等人员,可按当地工资区工资标准执行。
4.海上救捞、航标船普通船员转正执行六级58元,定级执行五级64元(六类工资区)。海岛航标人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按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的海上救捞潜水员,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后,执行潜水助理三级66元工资标准(六类工资区)。
五、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并由其所主管的救捞、航道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所属上述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改革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但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方案,并抄交通部备案。
上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于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上列人员。这些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该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件一: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海上救捞、航道事业单位所属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船标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业单位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1.海上救捞、航标船员,仍沿用现行国际和国内通用的船员职务名称系列。船舶等级根据一九八一年交通部与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级船组。各级船组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2.潜水员按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和潜水助理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3.海岛航标技术人员,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规定执行。
4.海岛航标行政管理人员,按导航台台长、副台长,三合一灯塔主任、副主任,灯塔主任的职务分列。其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五。
5.上述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三、海岛航标工人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灯塔长、定时工、发射工、机电工、厨师和厨工等为技术工人,其他工人为普通工人。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六。
四、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1.海上救捞、航标船员和潜水员,在海上作业时的工资标准,以其陆上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标准与职务工资标准之和,不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基数,其在港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10%,在沿海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20%,在远洋作业的工资标准比在陆上工资标准增加30%。并按在沿海或远洋航行和作业的实际工作日计算。船员、潜水员在船岸之间调动,应相应改变工资标准。
2.各类人员中现行工资执行船岸两种工资标准者,应先将船上工资标准减去船岸工资差,再按国家规定的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套入新工资标准。
3.各类人员应按主管单位(救捞、航道局、处)所在地的工资区工资标准执行,对于地处高于主管单位所在地工资区的海岛航标等人员,可按当地工资区工资标准执行。
4.海上救捞、航标船普通船员转正执行六级58元,定级执行五级64元(六类工资区)。海岛航标人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按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的海上救捞潜水员,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后,执行潜水助理三级66元工资标准(六类工资区)。
五、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并由其所主管的救捞、航道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所属上述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改革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但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方案,并抄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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