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技工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生产实习课教师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分列。
2.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技工学校行政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技工学校特点规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都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关于技工学校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和工资总额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技工学校教师,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受聘的,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技工学校教师未按国务院(80)309号文件规定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条例确定职称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分别按附表一、二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五)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执行。
(六)本方案适用于各地区或各部门由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就业训练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随同企业的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不超过本方案各项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批准后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技工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生产实习课教师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分列。
2.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技工学校行政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技工学校特点规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都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关于技工学校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和工资总额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技工学校教师,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受聘的,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技工学校教师未按国务院(80)309号文件规定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条例确定职称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分别按附表一、二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五)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执行。
(六)本方案适用于各地区或各部门由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就业训练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随同企业的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不超过本方案各项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批准后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