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
建国以来,国家花了大量投资,修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固定资产约一千亿元。这些工程对战胜水旱灾害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工程效益未能充分发挥,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水利系统要改革管理体制,充分利用自己的水利资源及设备、劳力、人才的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革水利管理体制
全国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近几年内拨给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不减少,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对水利管理单位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个落实工程安全、调度运用、综合经营等方面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之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增收节支获得的收益,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益挂钩,使其有责、有权、有利。收益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搞好工程管理,发展综合经营,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集体福利。已经实行承包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没有实行承包制的,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积极推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要在统一核算的基础上,按经营项目和业务分工,分别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承包任务要明确,收益要和职工利益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开展综合经营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不能只是看水、管水,还要从综合经营方面挖潜力,积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开发水(水产)、农(农、林、畜牧、养殖)、工(工副业)、商、游(旅游)等多种产业,扩大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把开展综合经营当作重要任务,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实效,逐步创造条件,向生产经营型发展,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渡,争取在近两年内水利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后,享有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属于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济收入,凡经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核定抵顶预算支出的,可视为预算内收入,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它用。
(三)对水利系统经营的生产项目和企业,地方政府或单位都不能平调。
(四)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性的经营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如种植、养殖和工副业加工等给予二至三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已经开展综合经营的水利单位从今年起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具体减免税规定,由财政部下达。
(五)新建的水利工程,从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上述税收减免原则和年限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85年5月8日
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
建国以来,国家花了大量投资,修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固定资产约一千亿元。这些工程对战胜水旱灾害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工程效益未能充分发挥,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水利系统要改革管理体制,充分利用自己的水利资源及设备、劳力、人才的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革水利管理体制
全国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近几年内拨给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不减少,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对水利管理单位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个落实工程安全、调度运用、综合经营等方面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之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增收节支获得的收益,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益挂钩,使其有责、有权、有利。收益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搞好工程管理,发展综合经营,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集体福利。已经实行承包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没有实行承包制的,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积极推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要在统一核算的基础上,按经营项目和业务分工,分别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承包任务要明确,收益要和职工利益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开展综合经营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不能只是看水、管水,还要从综合经营方面挖潜力,积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开发水(水产)、农(农、林、畜牧、养殖)、工(工副业)、商、游(旅游)等多种产业,扩大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把开展综合经营当作重要任务,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实效,逐步创造条件,向生产经营型发展,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渡,争取在近两年内水利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后,享有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属于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济收入,凡经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核定抵顶预算支出的,可视为预算内收入,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它用。
(三)对水利系统经营的生产项目和企业,地方政府或单位都不能平调。
(四)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性的经营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如种植、养殖和工副业加工等给予二至三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已经开展综合经营的水利单位从今年起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具体减免税规定,由财政部下达。
(五)新建的水利工程,从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上述税收减免原则和年限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8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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