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决定自发布命令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在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都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为此,现将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85年1月1日起,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的气象预报、天气形势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从1987年1月1日起,各种气表、气簿、天气图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印好的表簿等仍可使用,但新印制表簿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从1987年1月1日起,出版的气候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5.从1986年1月1日起,出版的书籍、刊物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的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翻译的书刊原文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照译,但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其换算关系。
6.从1987年1月1日起,不准购入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国产仪器和装备。从1985年起,限制或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气象仪器和装备。使用中的停业装备,凡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从1986年1月1日起,应将该仪器设备的测量结果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
7.从1986年1月1日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种观测规范、仪器技术标准和仪器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以上规定希各级气象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与我局气科院气象仪器计量检定研究所联系。
1.从1985年1月1日起,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的气象预报、天气形势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从1987年1月1日起,各种气表、气簿、天气图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印好的表簿等仍可使用,但新印制表簿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从1987年1月1日起,出版的气候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5.从1986年1月1日起,出版的书籍、刊物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的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翻译的书刊原文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照译,但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其换算关系。
6.从1987年1月1日起,不准购入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国产仪器和装备。从1985年起,限制或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气象仪器和装备。使用中的停业装备,凡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从1986年1月1日起,应将该仪器设备的测量结果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
7.从1986年1月1日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种观测规范、仪器技术标准和仪器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以上规定希各级气象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与我局气科院气象仪器计量检定研究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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