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面袋管理的几点改进措施(摘要)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一、面袋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财产,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在面袋的保管、使用过程中,注意节约,防止损失,加速周转,降低费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克服面袋管理的混乱现象。
二、面袋在流通中,一律实行有偿占用、作价转移的办法,把面袋使用和企业经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向居民售粮,可以随粮出售面袋,也可以准备一些新、旧面袋,依质论价,由群众选购。凡出售的面袋,一律不再兑换或回收。
集体伙食单位和行业用粮(包括个体户)占用面袋,按调拨价作价拨付,在商定的期间内可以兑换使用,兑换时收取一定的整洗费。逾期不再兑换和回收。
粮食部门内部企业之间的流通,一律按规定的调拨价作价转移。流通中发生的丢失、损耗及清理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三、缝制面袋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卫生标准,集中生产和企业自产自用,都必须建立一定的检验制度,保证投入使用的面袋符合规定要求。粮食部门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上购买面袋使用。
四、面袋分新、旧两个等级。投入流通的新、旧面袋都必须是合格面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印“不合格”标志,不能继续装面粉使用:
1、未按规定的要求缝制的;
2、使用已久,布质变薄、发黑、呈腐朽状的;
3、有霉点和异样斑痕的;
4、破损过多,修补总面积超过七分之一或袋口部位修补过两次的;
5、装过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异物,有碍食品卫生的。
五、全国流通的面袋(包括议价业务用面袋),一律采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21×21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36×220根/10厘米的维棉纺布缝制。纯棉布袋不在省间流通。
提倡各地积极试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32×32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71.5×271.5根/10厘米的维棉混纺布。这种布缝制的面袋,暂时只在省内流通使用。为了和全国流通标准袋相区别,规定只在面袋中部加一道红色纱线。
六、面袋的调拨价格,作如下调整:
1、用21支纱维棉布缝制的标准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5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2、用32支纱维棉布缝制的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0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3、不合格袋每条作价0.25元。
4、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库存维棉新面袋的帐面金额与新规定的调拨价的差额作盈亏处理。
七、面袋布的供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由纺织工业部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纺织厂,划片定点,产需直接衔接供应。凡定点厂生产的面袋布,均执行纺织工业部制订的质量标准和价格。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面袋在流通中,一律实行有偿占用、作价转移的办法,把面袋使用和企业经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向居民售粮,可以随粮出售面袋,也可以准备一些新、旧面袋,依质论价,由群众选购。凡出售的面袋,一律不再兑换或回收。
集体伙食单位和行业用粮(包括个体户)占用面袋,按调拨价作价拨付,在商定的期间内可以兑换使用,兑换时收取一定的整洗费。逾期不再兑换和回收。
粮食部门内部企业之间的流通,一律按规定的调拨价作价转移。流通中发生的丢失、损耗及清理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三、缝制面袋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卫生标准,集中生产和企业自产自用,都必须建立一定的检验制度,保证投入使用的面袋符合规定要求。粮食部门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上购买面袋使用。
四、面袋分新、旧两个等级。投入流通的新、旧面袋都必须是合格面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印“不合格”标志,不能继续装面粉使用:
1、未按规定的要求缝制的;
2、使用已久,布质变薄、发黑、呈腐朽状的;
3、有霉点和异样斑痕的;
4、破损过多,修补总面积超过七分之一或袋口部位修补过两次的;
5、装过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异物,有碍食品卫生的。
五、全国流通的面袋(包括议价业务用面袋),一律采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21×21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36×220根/10厘米的维棉纺布缝制。纯棉布袋不在省间流通。
提倡各地积极试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32×32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71.5×271.5根/10厘米的维棉混纺布。这种布缝制的面袋,暂时只在省内流通使用。为了和全国流通标准袋相区别,规定只在面袋中部加一道红色纱线。
六、面袋的调拨价格,作如下调整:
1、用21支纱维棉布缝制的标准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5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2、用32支纱维棉布缝制的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0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3、不合格袋每条作价0.25元。
4、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库存维棉新面袋的帐面金额与新规定的调拨价的差额作盈亏处理。
七、面袋布的供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由纺织工业部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纺织厂,划片定点,产需直接衔接供应。凡定点厂生产的面袋布,均执行纺织工业部制订的质量标准和价格。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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