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述各部门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文)中关于“对于经济和技术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
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的仪器构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七、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和学校以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予以增加。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一、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述各部门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文)中关于“对于经济和技术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
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的仪器构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七、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和学校以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予以增加。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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