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信贷处:
现将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关于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范围问题。
1.国营企业交接的范围?
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都应进行交接。
2.财政只管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如何交接?
预算外企业可与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为便于同财政部对口径,在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时,可分别填报。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不属于国拨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范围,不存在交接问题。
4.事业单位办的企业,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按对国营企业的办法办理交接。
5.财政或主管部门用暂借的形式,把资金借给企业,长期参加生产周转,现在想抽回去,这部分资金如何清理?
要看借出资金的性质而定,凡属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国拨流动资金或专项储备资金,对企业采取了暂借形式的,都应视为国拨流动资金,在这次交接中进行清理登记,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抽回。如果借出的是暂时不用的其他专用基金或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的超计划利润,可不交接。企业对借入的资金分不清性质,待分清性质后再作处理。
二、铁道、电办、民航等,如何进行交接?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直属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按银发字第26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办法办理交接。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的生产、营运业务,所占用的流动资金,按企业所在地银行的要求,先由开户银行和企业将数字核对清楚,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负责交接的企业主管单位和交接银行。铁道企业,以铁路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邮电部的邮电企业,以省、市、区的邮电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电力企业,以省、市、区的电业局和大电网作为交接单位;民航,以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均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交接。
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部分,如何进行交接?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应由代理行负责办理交接。由当地开户银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交接后由代理行汇总(附原始交接表),送交有关的委托行。
四、如何划分国家投资和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界限?
应以资金来源渠道划分。国家投资中包括利用外资的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地方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地方、部门、企业利用外资,均属自筹资金。
五、关于国拨流动资金的调剂问题。
1.按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低于20%或高于80%的要进行调剂,实际执行调不动怎么办?
为了解决企业间国拨流动资金的不平衡状况,在不变动多数企业的情况下,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了调剂的范围。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剂,能调多少调多少。
2.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对国拨流动资金如何收取占用费?
对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这是原则规定。具体实行还要待总行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决定后,才能开始征收。
六、其他问题
1.国拨流动资金交接以后,银行是否建帐?
国拨流动资金是国家所有、企业使用、银行管理。我们所说的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实质上是管理权的交接,所以,总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不准备建帐。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交接后,根据情况可建立卡片帐、登记簿等。
现将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关于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范围问题。
1.国营企业交接的范围?
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都应进行交接。
2.财政只管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如何交接?
预算外企业可与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为便于同财政部对口径,在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时,可分别填报。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不属于国拨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范围,不存在交接问题。
4.事业单位办的企业,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按对国营企业的办法办理交接。
5.财政或主管部门用暂借的形式,把资金借给企业,长期参加生产周转,现在想抽回去,这部分资金如何清理?
要看借出资金的性质而定,凡属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国拨流动资金或专项储备资金,对企业采取了暂借形式的,都应视为国拨流动资金,在这次交接中进行清理登记,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抽回。如果借出的是暂时不用的其他专用基金或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的超计划利润,可不交接。企业对借入的资金分不清性质,待分清性质后再作处理。
二、铁道、电办、民航等,如何进行交接?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直属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按银发字第26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办法办理交接。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的生产、营运业务,所占用的流动资金,按企业所在地银行的要求,先由开户银行和企业将数字核对清楚,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负责交接的企业主管单位和交接银行。铁道企业,以铁路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邮电部的邮电企业,以省、市、区的邮电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电力企业,以省、市、区的电业局和大电网作为交接单位;民航,以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均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交接。
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部分,如何进行交接?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应由代理行负责办理交接。由当地开户银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交接后由代理行汇总(附原始交接表),送交有关的委托行。
四、如何划分国家投资和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界限?
应以资金来源渠道划分。国家投资中包括利用外资的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地方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地方、部门、企业利用外资,均属自筹资金。
五、关于国拨流动资金的调剂问题。
1.按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低于20%或高于80%的要进行调剂,实际执行调不动怎么办?
为了解决企业间国拨流动资金的不平衡状况,在不变动多数企业的情况下,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了调剂的范围。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剂,能调多少调多少。
2.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对国拨流动资金如何收取占用费?
对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这是原则规定。具体实行还要待总行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决定后,才能开始征收。
六、其他问题
1.国拨流动资金交接以后,银行是否建帐?
国拨流动资金是国家所有、企业使用、银行管理。我们所说的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实质上是管理权的交接,所以,总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不准备建帐。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交接后,根据情况可建立卡片帐、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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