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现予转发,请研究执行。
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农村多种经营继续发展,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更加通畅,市场繁荣兴旺,物价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国营商业企业和外贸公司,一些集体商业单位和个体商贩,趁搞活经济和多渠道经营之机,跨行业、跨地区竞相抬价,抢购出口所需或内销紧缺的农副产品,包括部分中药材、干鲜果、干鲜菜、水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等,什么商品紧俏就抢购什么。一些地方的八角、白果、大蒜、对虾、枸杞、金银花、黑木耳、薇菜干等,都先后发生抬价抢购的情况。如四川省广元县的杜仲,收购牌价每公斤二元四角,而有些经营单位却按每公斤八元抬价抢购,致使农民大量砍树剥皮出售。全县三十万株杜仲林,今年一至五月已砍十五万五千株,杜仲收购量猛增到正常收购量的三十五倍,严重地破坏了资源。类似的事例很多。这样搞,不但冲击国家计划,扰乱市场,而且带动议价水平和集市价格上涨,增大出口亏损,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盲目进行生产,破坏资源,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农民长远利益。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那种放弃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放松必要的行政管理,认为要搞活就不该管,要管就违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看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前,不许上市(对常年生产、常年上市的产品,如生猪、鲜蛋,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由产区的国营商业、外贸、林业、医药、水产等专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规定的分工范围归口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跨行业,插手经营。外贸出口所需物资,原则上应当纳入统一的采购计划,委托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代购,或分工归口收购,有条件的地方,外贸部门也可直接收购,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棉花、林区木材、大中城市和工矿区计划内大宗蔬菜、二类中药材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品种,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仍不准上市,不准议价购销。归口经营部门要积极收购,满足农民的出售要求。(注解:国家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以多渠道经营,实行议购议销或上集市成交。当地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应当积极经营,发挥主导作用。外来采购单位及有证个体商贩均须先向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允许后,才能进行采购。(注解:国家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出口需要和内销供应,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上述商品要与生产单位或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者,要按照《经济合同法》,予以处理。
三、对议价购销的商品,其议购议销的价格应略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通过吞吐调剂,平抑市场价格,不得抬价抢购。为了防止价格暴涨暴跌,破坏资源,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必要时可对有些品种规定议购议销的*6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些品种,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主动协商衔接毗邻地区的价格。实行特殊政策和试办经济特区的省份,应当在内部认真采取措施,严禁跨区高价收购,或在本地以不正当的手段高价诱购,以免影响别的地方。
四、对某些必须保护资源的、紧缺的、出口的三类农副产品,在产新季节,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可以召集当地收购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采购的外来单位、个体有证商贩以及农民代表,议定收购价格,共同切实遵守,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抢购和黑市交易。货源要合理分配,在履行购销合同以后,对负有供应出口和大城市需要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照顾,其余部分再由各方协商分配。
五、各地应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对拦路抢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就地转手批发,投机倒把,哄抬价格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商业、外贸、林业、医药、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要批评和处分那些只图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不计成本,不惜工本,不顾法纪,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低价竞销,以致造成严重恶果,使国家经济和信誉遭受损失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表扬和奖励那些顾全大局,遵守财经制度和纪律,服从市场和物价管理,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切实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和物价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抬价抢购的交易和帐目,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结算,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83年10月28日
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农村多种经营继续发展,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更加通畅,市场繁荣兴旺,物价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国营商业企业和外贸公司,一些集体商业单位和个体商贩,趁搞活经济和多渠道经营之机,跨行业、跨地区竞相抬价,抢购出口所需或内销紧缺的农副产品,包括部分中药材、干鲜果、干鲜菜、水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等,什么商品紧俏就抢购什么。一些地方的八角、白果、大蒜、对虾、枸杞、金银花、黑木耳、薇菜干等,都先后发生抬价抢购的情况。如四川省广元县的杜仲,收购牌价每公斤二元四角,而有些经营单位却按每公斤八元抬价抢购,致使农民大量砍树剥皮出售。全县三十万株杜仲林,今年一至五月已砍十五万五千株,杜仲收购量猛增到正常收购量的三十五倍,严重地破坏了资源。类似的事例很多。这样搞,不但冲击国家计划,扰乱市场,而且带动议价水平和集市价格上涨,增大出口亏损,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盲目进行生产,破坏资源,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农民长远利益。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那种放弃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放松必要的行政管理,认为要搞活就不该管,要管就违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看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前,不许上市(对常年生产、常年上市的产品,如生猪、鲜蛋,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由产区的国营商业、外贸、林业、医药、水产等专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规定的分工范围归口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跨行业,插手经营。外贸出口所需物资,原则上应当纳入统一的采购计划,委托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代购,或分工归口收购,有条件的地方,外贸部门也可直接收购,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棉花、林区木材、大中城市和工矿区计划内大宗蔬菜、二类中药材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品种,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仍不准上市,不准议价购销。归口经营部门要积极收购,满足农民的出售要求。(注解:国家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以多渠道经营,实行议购议销或上集市成交。当地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应当积极经营,发挥主导作用。外来采购单位及有证个体商贩均须先向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允许后,才能进行采购。(注解:国家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出口需要和内销供应,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上述商品要与生产单位或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者,要按照《经济合同法》,予以处理。
三、对议价购销的商品,其议购议销的价格应略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通过吞吐调剂,平抑市场价格,不得抬价抢购。为了防止价格暴涨暴跌,破坏资源,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必要时可对有些品种规定议购议销的*6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些品种,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主动协商衔接毗邻地区的价格。实行特殊政策和试办经济特区的省份,应当在内部认真采取措施,严禁跨区高价收购,或在本地以不正当的手段高价诱购,以免影响别的地方。
四、对某些必须保护资源的、紧缺的、出口的三类农副产品,在产新季节,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可以召集当地收购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采购的外来单位、个体有证商贩以及农民代表,议定收购价格,共同切实遵守,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抢购和黑市交易。货源要合理分配,在履行购销合同以后,对负有供应出口和大城市需要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照顾,其余部分再由各方协商分配。
五、各地应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对拦路抢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就地转手批发,投机倒把,哄抬价格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商业、外贸、林业、医药、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要批评和处分那些只图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不计成本,不惜工本,不顾法纪,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低价竞销,以致造成严重恶果,使国家经济和信誉遭受损失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表扬和奖励那些顾全大局,遵守财经制度和纪律,服从市场和物价管理,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切实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和物价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抬价抢购的交易和帐目,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结算,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8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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