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办理.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单位和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国家财产,与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对借机进行贪污、盗窃、私分国家资财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有些单位将要撤销合并.为了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方面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费物资
撤销合并的单位,对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按资金渠道,认真进行清理、结账,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购买纪念品等.对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对外国赠送的礼品,要按国务院的规定,在机构撤并之前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处理.对职工宿舍租用的尚未作价处理的家具,要抓紧按规定作价处理,不得借机增配、调换和私自转移,也不得压价处理.
合并单位的经费物资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撤销单位的经费物资,清理完毕后,连同经费决算一并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行政单位改变为事企业单位的,其经费物资的转移,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房产
撤销合并单位的房产,包括现有的和在建的自建房屋及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交换.
不得随意将办公用房改作招待所、宿舍或其他用途,也不得将行政用房改为事企业用房,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合并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工程、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和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转入并入单位,但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其中,办公和附属用房(包括集体宿舍,不包括幼儿园、招待所、礼堂和各种特殊用房)经审核多余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中的办公用房竣工后,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要继续施工,尚末动工的,需经原审批单位重新审定.参加统建尚未分到手的房屋,由合并的几个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分配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撤销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和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均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的基建项目,由原审批单位处理.对停建工程,要做好善后工作.
现在租用招待所、旅馆和社队房屋办公的,单位撤销合并后,要将所占用的房屋全部退还.
三、招待所
撤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先不要匆忙撤销.其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物资、设备和资金不得随意调用.严禁借机私分招待所的财物和乱发奖金、补助费等.
撤销单位的招待所,暂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交并入单位,招待所的设置及其房产、物资和资金如何使用,由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四、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问题的处理,由原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2年2月16日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单位和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国家财产,与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对借机进行贪污、盗窃、私分国家资财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有些单位将要撤销合并.为了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方面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费物资
撤销合并的单位,对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按资金渠道,认真进行清理、结账,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购买纪念品等.对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对外国赠送的礼品,要按国务院的规定,在机构撤并之前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处理.对职工宿舍租用的尚未作价处理的家具,要抓紧按规定作价处理,不得借机增配、调换和私自转移,也不得压价处理.
合并单位的经费物资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撤销单位的经费物资,清理完毕后,连同经费决算一并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行政单位改变为事企业单位的,其经费物资的转移,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房产
撤销合并单位的房产,包括现有的和在建的自建房屋及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交换.
不得随意将办公用房改作招待所、宿舍或其他用途,也不得将行政用房改为事企业用房,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合并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工程、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和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转入并入单位,但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其中,办公和附属用房(包括集体宿舍,不包括幼儿园、招待所、礼堂和各种特殊用房)经审核多余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中的办公用房竣工后,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要继续施工,尚末动工的,需经原审批单位重新审定.参加统建尚未分到手的房屋,由合并的几个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分配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撤销单位的现有房屋、在建和尚未分配的统建房屋,均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的基建项目,由原审批单位处理.对停建工程,要做好善后工作.
现在租用招待所、旅馆和社队房屋办公的,单位撤销合并后,要将所占用的房屋全部退还.
三、招待所
撤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先不要匆忙撤销.其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物资、设备和资金不得随意调用.严禁借机私分招待所的财物和乱发奖金、补助费等.
撤销单位的招待所,暂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并单位的招待所,原则上交并入单位,招待所的设置及其房产、物资和资金如何使用,由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四、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经费、物资、房产、招待所等问题的处理,由原主管单位研究提出方案,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2年2月16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