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最近,中央军委领导同志指出:军队在植树造林中,要积极地多做工作,除搞好军队营区植树造林外,营区外十公里范围内,要与地方共同协商搞好植树造林。这一重要指示,对军队参加义务植树运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有力推动全国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为了积极响应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号召,贯彻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军队和地方应紧密配合,主动协作,搞好军队营区外义务植树造林。现特作如下指示: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军队对祖国建设应作的贡献。广大指战员在义务植树运动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绿化祖国的尖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二、军队在营区外植树,要与当地政府协商,根据军队驻地所在城市、农村和平原、山地、海防、边防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明确军队义务植树的任务,在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今年应作好规划、选种、育苗和抓好试点,为今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打下基础。
三、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军队的,如军用公路支线等,所需苗木由军队负责。裁植后的管护可采取军队自管、军民共管或交给当地群众管理三种形式。林木收益本着谁管谁收的原则办理。军民共管的经双方协商,可实行按比例分成。
四、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地方的,由地方单位或社队提供苗木,军队出劳力义务植树,保证质量。管护由地权所有者负责,林木收益也归地权所有者支配。
五、军事禁区植树由军队承担,地权属国家的,苗木、种植、管护均由军队负责,地权不变,林权归军队,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由当地驻军与地方政府或社队鉴订协议,苗木、种植、管护一般由军队负责,收益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
六、各地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军队植树造林工作,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和技术指导,为部队搞好植树造林创造必要的条件。部队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军队义务植树中的问题。
七、军政、军民要密切联系,同心协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地绿化委员会应吸收当地驻军领导同志参加,共同研究规划,分配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协商有关事宜,抓好义务植树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树立以法治林的观念,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维护《森林法》有功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一切破坏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1982年2月12日
为了积极响应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号召,贯彻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军队和地方应紧密配合,主动协作,搞好军队营区外义务植树造林。现特作如下指示: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军队对祖国建设应作的贡献。广大指战员在义务植树运动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绿化祖国的尖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二、军队在营区外植树,要与当地政府协商,根据军队驻地所在城市、农村和平原、山地、海防、边防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明确军队义务植树的任务,在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今年应作好规划、选种、育苗和抓好试点,为今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打下基础。
三、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军队的,如军用公路支线等,所需苗木由军队负责。裁植后的管护可采取军队自管、军民共管或交给当地群众管理三种形式。林木收益本着谁管谁收的原则办理。军民共管的经双方协商,可实行按比例分成。
四、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地方的,由地方单位或社队提供苗木,军队出劳力义务植树,保证质量。管护由地权所有者负责,林木收益也归地权所有者支配。
五、军事禁区植树由军队承担,地权属国家的,苗木、种植、管护均由军队负责,地权不变,林权归军队,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由当地驻军与地方政府或社队鉴订协议,苗木、种植、管护一般由军队负责,收益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
六、各地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军队植树造林工作,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和技术指导,为部队搞好植树造林创造必要的条件。部队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军队义务植树中的问题。
七、军政、军民要密切联系,同心协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地绿化委员会应吸收当地驻军领导同志参加,共同研究规划,分配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协商有关事宜,抓好义务植树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树立以法治林的观念,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维护《森林法》有功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一切破坏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198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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