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浙江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民函(81)158号来文收悉。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在职人员病故后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因此,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后,不宜再由民政部门另行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残废金的抚恤费。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