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内务部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印发的《革命工作人员死亡证明书》(式样),已不完全适用。现将重新印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式样)和《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式样)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说明:
一、证明书的填发范围是: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2)由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的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总政治部另行制发。)
二、《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适用于上述单位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适用于上述单位病故或非因公死亡( 严重违法乱纪致死的除外)的工作人员。
三、证明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印制时第三联可酌加花边。中央机关需用的证明书,请北京市民政局发给。
四、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的家属,并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五、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和病故的工作人员,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发给。
六、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
(1)证明书,发给父母;
(2)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
(3)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七、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家属不按烈士家属对待。其家属生活有困难的。仍按现行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
一、证明书的填发范围是: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2)由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的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总政治部另行制发。)
二、《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适用于上述单位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适用于上述单位病故或非因公死亡( 严重违法乱纪致死的除外)的工作人员。
三、证明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印制时第三联可酌加花边。中央机关需用的证明书,请北京市民政局发给。
四、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的家属,并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五、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和病故的工作人员,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发给。
六、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
(1)证明书,发给父母;
(2)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
(3)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七、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家属不按烈士家属对待。其家属生活有困难的。仍按现行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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