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旅游总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之多,为世界罕见。搞好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风景名胜受到严重破坏,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有的游览胜地被长期占用,变成了禁区。粉碎“四人帮”之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地方重视了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没有划定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取石、毁林垦荒、滥伐树木、污染环境等现象仍未停止;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工作跟不上旅游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风景点,出现了一些单位及个人争抢地盘,搭棚设摊,推销商品的情况,把优美的游览胜地,变成了杂乱的市场。广大群众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制订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建议由各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文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的风景名胜资源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当前要首先对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查,做出评价、鉴定,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对一些闻名中外、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应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及其范围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家城建总局审查汇总,报国务院批准。*9批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范围,请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报送。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证风景名胜区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还应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划定后,要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建立档案。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建设业务,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负责。涉及到环保、文物、旅游、农林、商业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部门牵头,商同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充实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安排园林、文物、环保、旅游服务各方面在风景名胜区的任务和工作。原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单位和旅游服务机构等,应遵守和执行风景名胜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定,但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其内部业务仍归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直接管理,不另设机构。
风景名胜区必须加强管理,经常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要妥善安排游人的食宿、交通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壤、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重要的景点、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要建立说明牌和保护标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护。要防止山林火灾和树木的病虫害。妥善安排好风景区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严禁任何人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风景名胜区内污染严重的工厂要限期治理或迁出。休养所、疗养院、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占用风景点和游览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限期退出。
要发动群众保护风景资源,要向游人和风景名胜区的职工、社员广泛宣传保护风景名胜的意义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使保护风景名胜成为群众性的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可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对保护风景名胜有功的要奖励,对损坏风景名胜的要处罚。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制订出保护管理办法,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送国家城建总局备案。
四、有计划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布局、绿化、交通、水、电、旅游服务设施等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分期开发,逐年建设。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国家城建总局组织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上级批准的规划和基建程序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实施,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旅游无关的建筑物。在保护地带内不准建设有害环境的工厂和单位。在风景点和公共游览区内不准建设旅馆和休养、疗养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首先要恢复和发展林木植被,保持自然生态,增加山林野趣。建筑形式一定要因地制宜,保持当地的特色,与景观协调一致,切不可损害风景名胜的自然风貌。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不要大拆大建。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是地方财政投资和风景名胜区自已的收入。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1年3月17日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之多,为世界罕见。搞好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风景名胜受到严重破坏,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有的游览胜地被长期占用,变成了禁区。粉碎“四人帮”之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地方重视了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没有划定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取石、毁林垦荒、滥伐树木、污染环境等现象仍未停止;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工作跟不上旅游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风景点,出现了一些单位及个人争抢地盘,搭棚设摊,推销商品的情况,把优美的游览胜地,变成了杂乱的市场。广大群众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制订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建议由各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文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的风景名胜资源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当前要首先对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查,做出评价、鉴定,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对一些闻名中外、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应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及其范围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家城建总局审查汇总,报国务院批准。*9批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范围,请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报送。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证风景名胜区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还应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划定后,要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建立档案。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建设业务,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负责。涉及到环保、文物、旅游、农林、商业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部门牵头,商同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充实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安排园林、文物、环保、旅游服务各方面在风景名胜区的任务和工作。原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单位和旅游服务机构等,应遵守和执行风景名胜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定,但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其内部业务仍归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直接管理,不另设机构。
风景名胜区必须加强管理,经常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要妥善安排游人的食宿、交通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壤、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重要的景点、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要建立说明牌和保护标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护。要防止山林火灾和树木的病虫害。妥善安排好风景区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严禁任何人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风景名胜区内污染严重的工厂要限期治理或迁出。休养所、疗养院、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占用风景点和游览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限期退出。
要发动群众保护风景资源,要向游人和风景名胜区的职工、社员广泛宣传保护风景名胜的意义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使保护风景名胜成为群众性的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可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对保护风景名胜有功的要奖励,对损坏风景名胜的要处罚。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制订出保护管理办法,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送国家城建总局备案。
四、有计划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布局、绿化、交通、水、电、旅游服务设施等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分期开发,逐年建设。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国家城建总局组织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上级批准的规划和基建程序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实施,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旅游无关的建筑物。在保护地带内不准建设有害环境的工厂和单位。在风景点和公共游览区内不准建设旅馆和休养、疗养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首先要恢复和发展林木植被,保持自然生态,增加山林野趣。建筑形式一定要因地制宜,保持当地的特色,与景观协调一致,切不可损害风景名胜的自然风貌。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不要大拆大建。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是地方财政投资和风景名胜区自已的收入。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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