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颁发“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自即日起正式试行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我部制定的“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已经劳动部以(62)中劳配字第596号文复同意,现随文颁发,自即日起正式试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制定的。
二、在技术性强的专业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实行学徒制度,在纯商业实行练习生的制度。现附发二十八个专业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学习期限和业务、技术的要求规定。其余须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行业,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参照本办法拟定,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批后报商业部备案。
对于业务技术简单,只须经过短期熟悉过程便能担任工作的行业,可以不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但必须经过一定的见习过程,规定试用期,使之熟悉业务制度和简单的操作技术。
三、各专业的学习期限,根据技术的繁简规定,一般的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为二年半或二年。
徒工、练习生学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职工。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不得提前转正。对学习期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时,应酌情延长学习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徒、练习生的条件: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学徒的年龄规定为年满十四至十八周岁,练习生为年满十六至二十周岁,具有高小、中学毕业文化程度的男女青年。
五、对徒工、练习生的学习要求,包括政治、业务、技术三方面:
政治思想方面: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热爱本行,立志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思想,成为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和文化、理论知识的商业工作接班人。
业务方面:应熟悉主管商品的经营方针、供应政策和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手续制度,业务知识。
技术方面:包括应学会的操作技能、计算技术、语言、服务艺术和有关商品知识、生产知识。
六、为了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徒工、练习生,企业应指定思想进步、业务经验丰富、有技术专长的老职工为师傅,负责传授技艺,固定师徒关系,签定保教保学合同,对带徒弟有成绩的师傅,可结合劳动竞赛和综合奖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和荣誉奖,以资鼓励。
七、学徒、练习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待遇、学习期满的工资和评级办法,均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八、某些特殊复杂的专业,不宜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应从企业内部培养选拔。
九、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所属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修配行业的学徒制度,由各地参照当地有关部门同类工种的学徒制度确定。如无法参照时,可自定方案,经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部备案。
十、本规定(草案),经劳动部审查后发布执行。各地现行的有关学徒、练习生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执行。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招收的学徒、练习生,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二十八个专业的学徒、练习生学习
期限和业务、技术要求(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制定的。
二、在技术性强的专业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实行学徒制度,在纯商业实行练习生的制度。现附发二十八个专业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学习期限和业务、技术的要求规定。其余须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行业,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参照本办法拟定,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批后报商业部备案。
对于业务技术简单,只须经过短期熟悉过程便能担任工作的行业,可以不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但必须经过一定的见习过程,规定试用期,使之熟悉业务制度和简单的操作技术。
三、各专业的学习期限,根据技术的繁简规定,一般的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为二年半或二年。
徒工、练习生学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职工。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不得提前转正。对学习期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时,应酌情延长学习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徒、练习生的条件: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学徒的年龄规定为年满十四至十八周岁,练习生为年满十六至二十周岁,具有高小、中学毕业文化程度的男女青年。
五、对徒工、练习生的学习要求,包括政治、业务、技术三方面:
政治思想方面: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热爱本行,立志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思想,成为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和文化、理论知识的商业工作接班人。
业务方面:应熟悉主管商品的经营方针、供应政策和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手续制度,业务知识。
技术方面:包括应学会的操作技能、计算技术、语言、服务艺术和有关商品知识、生产知识。
六、为了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徒工、练习生,企业应指定思想进步、业务经验丰富、有技术专长的老职工为师傅,负责传授技艺,固定师徒关系,签定保教保学合同,对带徒弟有成绩的师傅,可结合劳动竞赛和综合奖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和荣誉奖,以资鼓励。
七、学徒、练习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待遇、学习期满的工资和评级办法,均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八、某些特殊复杂的专业,不宜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应从企业内部培养选拔。
九、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所属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修配行业的学徒制度,由各地参照当地有关部门同类工种的学徒制度确定。如无法参照时,可自定方案,经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部备案。
十、本规定(草案),经劳动部审查后发布执行。各地现行的有关学徒、练习生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执行。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招收的学徒、练习生,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二十八个专业的学徒、练习生学习
期限和业务、技术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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