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注册是什么情况?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7
  问:四川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注册是什么情况?
 
  答: *9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小编寄语:其实很多事物,没有得到时总觉得美好,得到之后才开始明白,我们得到的同时也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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