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真题考点:所有权
所有权知识点在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科目中常考,下面小编就整理了关于此考点的相关内容,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考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注: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
内容 |
独占性 |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当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
全面性 |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
单一性 |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
存续性 |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
弹力性 |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
考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 |
内容 |
取得 |
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①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②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消灭 |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
考点三、共有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2、共有的形式:
(1)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①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②共同共有的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
②权利的享有不同。
③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考点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
2、由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7、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经典真题】
根据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2021年真题】
A、自物权
B、他物权
C、担保物权
D、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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