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师之人身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24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也许在我们刚出生的时候,我们的爸爸妈妈就为我们购买了人身保险。那么,我们了解这个险种吗?人身保险又有哪些特征呢?下面就让我们进入今天学习的重点,人身风险的特征。
  首先,作为人身风险,其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相对于财产保险中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言,这些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为稳定,死亡率较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
  其次,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标准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这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第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因此,我们在约定金额时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第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第六,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期限的特殊性。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这使得它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们通过真题来巩固一下今天的内容: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是(  )。
  A.投保人投保时
  B.受益人索赔时
  C.被保险人死亡时
  D.保险合同期满时
  答案:A
  通过了解人身保险的种特点,相信大家一定对人身保险有了更直观的概念。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精算师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