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院校在招生简章以及复试录取指南中都会标明,对于考生的录取资格将进行审查,其中不仅将对考生学历、成绩等进行审核,也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进行一定关注。不同专业对于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也有不同,那么23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各位有哪些体检要求需要注意呢?什么情况下有不被录取的可能呢?来和高顿小编一起看看吧~
法学硕士录取体检要求
一般院校都会对学生身体情况有一定要求,例如,厦门大学相关硕士研究生招录要求:
考生在获得拟录取资格后两周内向报考学院提交体检报告单。院校将不组织考生进行集中体检,考生需要自行前往具有二级甲等资质及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有效期以复试时间为准,三个月内有效)。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血压、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该项根据专业学习需要进行取舍)、肝功能、尿常规、胸片。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体检工作规定可知,法学硕士可能不予录取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不宜就读法学专业的情况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
2、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
3、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教育学类等各专业。
三、其他
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以上就是有关法学硕士录取体检要求的相关汇总,相信对于各位23考生的报考备考可作一定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考研院校、考研专业信息,欢迎前往高顿考研频道!等你呦~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