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3届考研还有一百多天,不知道现在各位备考的同学准备到哪个阶段了呢?今天高顿小编整理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考研真题,那么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题(每题3分,共18分)
1.成文法
2.法律责任
3.法的历史类型
4.单位犯罪
5.犯罪主体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8分)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适用的原则。
3.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5.简述刑罚的功能。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1分,共42分)
1.试论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试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共21分)
1.2013年7月18日晚,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矿管警察大队民警郭增喜和朋友在林州市黄华山景区的一家饭店吃饭、饮酒。饭后,郭增喜等人到林州市皇冠KTV门口时,遇见素不相识的李青峰抱着其7个月大的女儿从歌厅出来,酒后的郭增喜直接从李青峰怀中抓住其女儿扔在地上,致使女孩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问:(1)郭增喜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2)郭增喜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五、材料题(共21分)
1.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他还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党、法、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概念题(每题3分,共18分)
1.成文法
参考答案要点:亦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3.法的历史类型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作出的基本分类。
4.单位犯罪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犯罪主体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个人和单位。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8分)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适用的原则。
参考答案要点: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照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一是依法裁决;二是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三是进行备案与审查。
3.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参考答案要点:
(1)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约束的机制。
(3)正当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6)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简述刑罚的功能
参考答案要点:刑罚的功能包括以下几项:(1)惩罚功能;(2)矫正功能;(3)安抚功能;(4)威慑功能;(5)教育功能。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论述题(每题21分,共42分)
1.试论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参考答案要点: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而言包括:
(1)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最高形式和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尊重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前提是健全立法公开机制。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主要是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2.试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是共同犯罪的实施者,也是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分工的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是胁从犯。根据《刑法》规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共21分)
1.参考答案要点:(1)郭增喜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郭增喜在酒精刺激下,突然将素不相识的李青峰之幼女从摔到地上,客观上非法伤害了女孩的身体,并造成了轻伤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郭增喜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虽然是在酒后实施,但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郭增喜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郭增喜将婴儿摔到地上,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虽然是酒后实施,但并不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确定。在认识因素方面,郭增喜已经看到李青峰抱着的为一婴儿,却将该婴儿抓住摔在地上,作为成年人具有认识这一行为危害性的能力及条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在意志因素方面,郭增喜与李青峰素不相识,也无蓄谋,可以认定其并非积极地追求该幼女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在突发性情绪支配下,不计后果地实施了“摔婴”行为,即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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