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将直接影响会计人考试报名和岗位聘用!!!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
2021-04-06
2021年已经进入到4月份了,各地2021年度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已陆续开始进行!2020年度的学习截止日期也即将结束,同学们一定要仔细留意自己所在地区的继续教育的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好时间,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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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小伙伴们请注意!2021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已经开始!往年度的大家是否总是搞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做继续教育以及每年的继续教育政策是什么,小编从财政厅官网总结了以下重点,小伙伴看仔细哦~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指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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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端app:应用商店下载“高顿网校”进入继续教育栏目选择“北京市”(具体操作可参考《高顿会计继续教育新版学习APP正式上线!》)
北京市继续教育政策重点
一、继续教育对象
1、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三、学分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四、信息采集
继续教育信息登记(采集)、查询的唯一官方平台为“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可直接搜索“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入信息采集流程。
五、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重点!!!!)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看到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务必重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学分管理
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高小继同学为大家整理成简图模式~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重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报名学习流程图参考


以上是高顿会计继续教育的高小继同学为各位学员整理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通知要求,为了不影响相关政策对自身参与会计考试和工作的限制和约束,请各位学员合理安排时间,尽快进行当年度的学习以及过往年度的补学。
说明:因继续教育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高顿会计继续教育所提供的上述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有流程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学员以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官方通知以及指导为准!
-温馨提示-
更多会计继续教育各省市开通情况和报名学习入口等也可搜索并关注“高顿会计继续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时也为大家开通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报名学习直通车入口,让大家随时随地完成继续教育,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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