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理事长职权

来源: 233 2016-08-08

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对比会员大会)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员大会:理事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每年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高顿题库的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证券从业
金融从业考试微信号:golden-finance
高清网课免费试听 期货从业课程免费试听

高顿网校精彩推荐: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冲刺特训

期货从业考试常见问题解析

期货从业考试复习备考攻略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试题辅导

期货考试报考指南专题:解读期货基础知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 期货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