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8日期货法律法规临考预测试卷1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5-17

  三、判断是非题(本题共20个小题。每题0.5分。共10分。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0)

  121.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将不予补偿。(  )

  122.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

  123.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人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12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25.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6.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13起3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27.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13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

  128.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一起制定。(  )

  129.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

  130.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风险预警期间是3个月。(  )

  131.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

  132.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既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也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  )

  133.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134.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135.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时,推荐人应当是任职5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

  136.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总数的30%。(  )

  137.期货纠纷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138.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

  139.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

  140.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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