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考试基础知识梳理:对自然人居间人的研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23
(一)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开户实名制后,居间人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从而实现洗钱等非法目等情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止,现阶段自然人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自然人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转化的问题
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相当比重的指令下单人即为客户的居间人。即使今后法规禁止居间人成为客户代理人,在实践中,也仅能从期货经纪合同层面、而非在实际运作层面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在网上交易已成为期货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客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仅需将交易密码交予他人即可。而对于此种非期货经纪合同载明的授权,期货公司和监管部门均无从知晓。
(三)自然人居间人的业务形态
在实践中,自然人居间人主要的业务形态为订约居间和代理交易。在开户实名制实施之前,一些居间人可能通过某种形式代理客户开户。此外,还可能存在居间人私下与客户签署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的情形。
辖区全部期货经营机构在签订期货合同环节上已经普遍杜绝居间人同时被指定为代理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的情况,尤其要求客户在资金调拨人一栏不可填写居间人。但这一做法并不能排除存在自然人居间人实际上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情形。期货公司的新合同往往约定期货公司将交易结果发送到保证金监控中心即完成通知义务,客户只要将交易密码、资金调拨密码都告知居间人,则居间人实际上就构成了全权代理。
(四)自然人居间人与从事客户开发工作的公司员工的定位区别
在完全采取公司开发模式以及采取开公司发模式和居间人开发混合模式的期货公司中,从事市场开发的公司员工与居间人是相区别的。这些员工与期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从公司领取基础工资(底薪)。而居间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其从期货公司领取的资金全部为佣金。当然,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发的工作人员也会获得与其开发客户的累计交易情况挂钩的奖金,但其在很大程度上低于居间人的佣金比例。而且大多数期货公司对其员工市场开发奖金按档次分配,而非直接按比例分配。
(五)期货经营机构对异地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对异地居间人管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期货公司总部与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对居间人的一些管理权利,从而确保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居间人进行控制;二是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关系,营业部负责人对居间人的佣金标准等事宜享有较大权利,但佣金核算和拨放则由公司方面统一负责。在辖区,采取*9种模式的只有一家营业部,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均采取第二种模式。
(六)自然人居间人的利益构成和来源方式
据调查,居间人不会仅因介绍客户开户而获得佣金。只有当客户有发生交易,期货经营机构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在佣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货经营机构或是以工资名义入账,或是以费用的形式进行处理,或是将上述两种做法结合。
实行开户实名制后,居间人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从而实现洗钱等非法目等情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止,现阶段自然人居间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在开发客户时,一些居间人私自印制名片,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尤其是一些居间人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人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而非居间人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在居间人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金恶性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大的居间人,其佣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无力改善设施、储备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等不良后果,从而影响了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自然人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转化的问题
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相当比重的指令下单人即为客户的居间人。即使今后法规禁止居间人成为客户代理人,在实践中,也仅能从期货经纪合同层面、而非在实际运作层面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在网上交易已成为期货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客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仅需将交易密码交予他人即可。而对于此种非期货经纪合同载明的授权,期货公司和监管部门均无从知晓。
(三)自然人居间人的业务形态
在实践中,自然人居间人主要的业务形态为订约居间和代理交易。在开户实名制实施之前,一些居间人可能通过某种形式代理客户开户。此外,还可能存在居间人私下与客户签署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的情形。
辖区全部期货经营机构在签订期货合同环节上已经普遍杜绝居间人同时被指定为代理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的情况,尤其要求客户在资金调拨人一栏不可填写居间人。但这一做法并不能排除存在自然人居间人实际上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情形。期货公司的新合同往往约定期货公司将交易结果发送到保证金监控中心即完成通知义务,客户只要将交易密码、资金调拨密码都告知居间人,则居间人实际上就构成了全权代理。
(四)自然人居间人与从事客户开发工作的公司员工的定位区别
在完全采取公司开发模式以及采取开公司发模式和居间人开发混合模式的期货公司中,从事市场开发的公司员工与居间人是相区别的。这些员工与期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从公司领取基础工资(底薪)。而居间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其从期货公司领取的资金全部为佣金。当然,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发的工作人员也会获得与其开发客户的累计交易情况挂钩的奖金,但其在很大程度上低于居间人的佣金比例。而且大多数期货公司对其员工市场开发奖金按档次分配,而非直接按比例分配。
(五)期货经营机构对异地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对异地居间人管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期货公司总部与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对居间人的一些管理权利,从而确保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居间人进行控制;二是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关系,营业部负责人对居间人的佣金标准等事宜享有较大权利,但佣金核算和拨放则由公司方面统一负责。在辖区,采取*9种模式的只有一家营业部,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均采取第二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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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居间人不会仅因介绍客户开户而获得佣金。只有当客户有发生交易,期货经营机构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在佣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货经营机构或是以工资名义入账,或是以费用的形式进行处理,或是将上述两种做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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