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05
  小编导读:2015年期货从业考试已经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小编与大家同在,为大家提供*7的资讯和动态,最后祝各位考生梦想成真!
  第三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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