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七节知识点 4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25
  小编导读:期货从业每年有多次考试机会,大家现在都在紧张的复习中,高顿网校小编提醒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才能事半功倍,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考试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监督管理[了解]: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人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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