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九节知识点 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27
  小编导读: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即将到来,复习备考正在火热进行中,知识点太多记不住?来高顿网校和小编一起每天梳理一点,由点连线,由少到多,知识点轻松掌握,2015考试过关不是梦。
  业务规则[了解]: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
  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
  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
  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
  隔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
  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
  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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