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重点:错误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23
  2015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重点:错误点
  1.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3.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正式/全部**
  7.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11.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高清网课免费试听 期货从业课程免费试听

  高顿网校精彩推荐:

  2015年期货从业考试常见问题解析

  期货从业考试投资分析知识点速记汇总

  2015年期货考试《投资分析》考点汇总

  2015年期货考试《法律法规》科目单项选择汇总  专题:解读2015年期货基础知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 期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