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至20000元,具体金额由本地区税务机关确定。大部分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都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