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的实施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7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  由于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我国企业所得税原法定税率33%,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在30%以下,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6边际税率才与原来我国法定税率持平),这就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辖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避税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9%.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公司尽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税负,转移定价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在两税合并之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与中国贸易频繁的国家之中税率低于中国的国家并不鲜见,这样转移定价就有了获利的空间。针对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在新所得税法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其核心思想就是对关联方之间不正常的定价进行调整。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9年,随着税率的不断上升,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利润的转移带来的是税收流失,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加强监控,对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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