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与突破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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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准则的重要变化
  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减值准备不能冲回;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
  存货准则变化:*9,取消“后进先出法”;第二,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第三,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第四,新存货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第五,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即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
  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9,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第三,借款费用扣除项目规定更加严谨科学。
  有关企业合并的变化:*9,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化;第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第三,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
 
  二、新准则的重大突破
  (一)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原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会计目标,导致会计基本概念不一致,存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互不协调、前后矛盾的现象。而新准则从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到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成将为指导会计工作实践和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
  我国原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的统领下由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共同组成的,即“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做法。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具体准则主要对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至今共发布了16项。由于原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革,原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市场环境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理论上的指导作用。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的,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新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避免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能够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三)拓展了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准则明确了《会计法》是制定准则的*10的法律依据,未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妨碍了其他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新准则在*9章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制定准则的依据由原来单一的《会计法》扩展到以《会计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为消除《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铺平了道路,不仅保持了会计法制体系的协调统一,而且可*5限度地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整体效能,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四)会计目标定位上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即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原准则并未明确我国的会计目标,仅在第二章第11条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即所谓的“受托责任观”会计目标。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股权分置难题的解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希望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准则在*9章第4条对会计目标作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会计目标既反映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受托责任观”,又体现了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决策有用观”,集两种观点于一身,会计目标的明确和观念的升华,是新准则重大突破之一,以此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将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保留了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一贯性和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新准则作了如下修改:⑴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是按照是否实现进行确认的,而不是以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来确定,因此当涉及到成本、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和收入的实现等问题时,应以权责法发生制为前提假设;⑵为满足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并便于使用相应的信息,将明晰性改为可理解性;⑶出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考虑,将真实性改为可靠性;⑷为突出会计核算中注重经济业务实质,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八项要求中,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脉络,由于新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融合,只有重要的会计信息才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才是值得提供的,因此,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作为其首要特征,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还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建立在重要性和可理解性基础之上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要求;可比性、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要求;谨慎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修正作用。
  (六)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方面的差异
  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⑴将“附表”改为“其他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比如在原来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⑵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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