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新资本协议银行有几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来源: 高顿网校 2020-06-03
我国的新资本协议银行有几个?
首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很可能是有相当比例的国际业务的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比如工行、中行、建行、兴业银行等。
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动力和工具。新资本协议允许采用的高级资本计量方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重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了直接借鉴,有助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和科学发展。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产品定价机制、资本配置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通过机制建设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真正实现将大型商业银行办成抵御风险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要求。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监管手段有效性日趋下降,监管当局不应再满足于事后查找问题的根源,应致力于事前发现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漏洞,并顺应市场发展,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灵活的监管思想,将促使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加强交流与互动,这与银监会"原则导向"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里融汇了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督的最优秀的实践经验,并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而形成的国际性协议,因此成为衡量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的加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管只是时间上早与晚的事情。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监管同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一般分析,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一家资本充足率超过8%的要求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达标。
2.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薄弱的状况更加明显。在新协议的第一支柱中,操作风险第一次被引入资本要求框架,同时,在第二和第三支柱中,也制定了与银行内控制度相关的内容。这表明对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到了更高的水平。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建设。同时,内审力量的薄弱,风险管理系统落后等,都是我国内控体系的薄弱环节。
3.信息披露工作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大多局限在按惯例进行披露的阶段,与国际上先进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差距较大。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力求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但在实际披露中,仍存在披露信息不够规范、披露内容不够真实、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信息披露工作开展的滞后,将严重影响政府监管工作的效果,同时也使利用市场约束力量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期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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