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怎么申请退还?

来源: 高顿网校 2020-06-29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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