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以什么为标准?

来源: 高顿网校 2020-09-01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以什么为标准?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以什么为依据?快跟着高顿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标准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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