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会计人才网:商业企业外汇体制改革及外币结算办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8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淮南会计人才网上总结信息商业企业外汇体制改革及外币结算办法等内容公布如下:  (一)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3.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
  4.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5.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都是以前一天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的变动情况,公布人民币汇率的。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将是决定汇率的主要依据。
  (二)外币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1.境内所有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继续采用结汇制,按银行挂牌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经批准具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汇,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
  3.企业的外汇全部结售后,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实行配额、许可证和登记制的贸易进口,只要持相应的合同和凭证,就能办理购汇。
  对于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
  4.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保留现汇账户。对于超出现汇账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另外,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也没有变化。
  5.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余额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继续使用。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汇存款,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1)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仍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现汇存款账户的,则维持现状不变。
  (2)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应结汇的,也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账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账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6.外汇券停发以后,流通的外汇券至199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退出流通。
  总之,经过这次外汇体制改革,我国过去的双重汇率实现了并轨,企业的外汇留成和外汇上缴都取消了,企业的用汇条件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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