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计人才网:《如何做出纳工作》—日常事务处理(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8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凉山彝族自治州会计人才网上总结信息《如何做出纳工作》—日常事务处理等内容公布如下:  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法有哪几种
  一般讲,借款企业可以用三种方法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1)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的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法收息。
  (2)贴现法。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时借款企业则要偿还贷款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可利用的贷款额只有本金减去利息部分后的差额,因此贷款的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
  (3)加息法。加息法是银行发放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时采用的利息收取方法。在分期等额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将根据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到贷款本金上计算出贷款的本息和,要求企业在贷款期内分期偿还本息之和的金额。由于贷款分期均衡偿还,借款企业实际上只平均使用了贷款本金的半数,而却支付全额利息。这样,企业所负担的实际利率便高于名义利率的大约1倍。
  企业借款时怎样对银行进行选择
  随着金融信贷业的发展,可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多,企业有可能在各贷款机构之间做出选择,以图对己最为有利。
  选择银行时,重要的是要选用适宜的借款种类、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1)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政策。通常,银行对其贷款风险有着不同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贷款风险;有的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2)银行对企业的态度。不同银行对企业的态度各不一样。有的银行肯于积极地为企业提供建议,帮助分析企业潜在的财力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在企业遭到困难时帮助其渡过难关;也有的银行很少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遭到困难时一味地为清偿贷款而施加压力。
  (3)贷款的专业化程序。一些大银行设有不同的专门部门,分别处理不同类型、行业的贷款。企业与这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合作,会更多地受益。
  (4)银行的稳定性。稳定的银行可以保证企业的借款不致中途发生变故。银行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资本规模、存款水平波动程度和存款结构。一般讲,资本雄厚、存款水平波动小、定期存款比重大的银行稳定性好,反之则稳定性差。
  长期借款的种类有哪几种
  长期借款的种类很多,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各种借款条件选用。我国目前各金融机构的长期借款主要有:
  (1)按照用途,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2)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政策性银行贷款一般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提供贷款;进出口信贷银行则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买方或卖方信贷。商业银行贷款指由各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为满足企业建设竞争性项目的资金需要,企业对贷款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此外,企业还可以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3)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
  取得长期借款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金融部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择优扶植、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企业申请贷款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法人资格;
  (2)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3)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6)在银行立有帐户,办理结算。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欲取得贷款,先要向银行提出申请,陈述借款原因与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银行根据企业的借款申请,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借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再与借款企业进一步协商贷款的具体条件,明确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保护性条件、违约责任等等,并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将其法律化。借款合同生效后,企业便可取得借款。
  长期借款通常有哪些保护性条款
  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长、风险大,按照国际惯例,银行通常对借款企业提出一些有助于保证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的条件。这些条件写进贷款合同中,形成了合同的保护性条款。归纳起来,保护性条款大致有如下三类:
  (1)一般性保护条款。一般性保护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②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
  ③对资本支出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④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2)例行性保护条款。例行性保护要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
  ①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
  ②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③如期清偿缴纳的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
  ④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过重的负担;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帐款,以避免或有负债;
  ⑥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负担巨额租金以致消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企业以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
  (3)特殊性保护条款。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①贷款专款专用;
  ②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
  ③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
  ④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担任领导职务;
  ⑤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融资”中的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等条件,也同样适用于长期借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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