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管理网: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08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厦门会计管理网上总结信息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等内容公布如下: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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