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回购
来源:
高顿教育
2023-06-15
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即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就是指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期间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前期卖出阶段,二是到期回购阶段。证券公司应于签约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卖出回购业务特点
1、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因为存在回购)。
3、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更为灵活,不用办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4、债券、票据回购因会计规范的问题多用于隐藏/规避贷款规模,故禁止票据之外其他非标的买返。
5、金融机构开展卖出回购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卖出回购的会计核算
卖出回购的相关款项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会计科目核算。“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财务处理如下:
211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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