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会计考试报名网:未取得红字通知单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通化会计考试报名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未取得红字通知单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我公司与A银行、B销售商签订车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销售给B销售商的汽车款项,由A银行支付,B销售商销售车辆后,*9时间内将车款存入A银行,如自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销售出去三方融资的车辆,则我公司须将前期收取的车款退给A银行,我公司收回以前销售给B销售的车辆。目前的状况是,我公司开具给B销售商的发票,B销售商已经认证抵扣,目前B销售商库内还有未售出的车辆,这部分车辆我公司需收回。但B销售商无法提供销售发票或开具红字通知单。
  问题:
  1.如我公司做销售收入冲回,无发票行吗?
  2.我公司做购进,无发票,能否做成本,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如B销售商当地的C销售商愿意销售该部分车,C销售商销售时有收入,B依然不能提供销售发票或红字通知单,其成本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无法取得购买方的红字通知单,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能自行冲减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会计上作为购进成本核算的存货,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发生再销售时,企业所得税前不能作为成本列支。
  同理,C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再销售时,企业所得税前也不能作为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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