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会计考试报名网:固定资产生产军工产品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克拉玛依会计考试报名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生产军工产品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9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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