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财政会计网: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泉州财政会计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具有预付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对于具有预付性质的费用支出,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完全予以取消,只是不再单独出现“待摊费用”字样,不再使用该科目而已,只要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符合新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定义,仍然可以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首次执行日“待摊费用”余额不必调整;但其中的“待摊费用”余额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可列入“预付款项”进行核算,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我们列举具体业务分析如下:
  1.对“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但对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对预付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报刊订阅费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体系约束下,预付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报刊订阅费的会计处理是,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了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这种会计处理同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有所区别,为此,要通过相应的明细账户组织核算予以区分。
  在支付该类费用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而按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预付账款”。
  3.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那些已经实际发生的、没有明确期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是比较标准的“待摊费用”,原来会计处理是通过估计和判断在一年内分期承担予以摊销,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则应该于发生时一次性核销,即: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能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4.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
  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在会计处理上比较简单。新会计准则要求,该业务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是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
  二、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是指,预先分月计入当期费用、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即原来归属“预提费用”核算的那些支出。在新会计准则下,原来归“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应根据其性质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对那些过去经常发生的、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预提费用”,新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计提的;但首次执行日“预提费用”余额中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应转入相应应付款项;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则只能核销,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现我们仍以具体的业务进行分析:
  1.对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原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预先提取的贷款利息支出,应属于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它符合“负债”的定义,新会计准则下,可计入“应付利息”。因该费用的受益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故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等、贷记“银行存款”。
  2.对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规定中要求,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即能否形成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资本化”的则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款项”,理应归入“应付款”一类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开,则要求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除前面的“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业务还有些计提费用。如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比方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费用,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据实扣除。因此要求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一类的计提费用平时不予计提,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此外诸如,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一般也不预提,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时,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上所述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内容并不是全部取消,而只是把一些不合理的、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待摊费用和随意提取的预提费用取消了,或者说,真正存在还需待摊或预提的一些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更加规范了。个人认为,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理解,既比较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也与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基本原则的要求比较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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