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3-18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主体地位,充分享受养老权利,也是当前扩大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强养老保险供款能力,缓解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然而,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养老保险扩面空间很大,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对于当地的社保部门来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是年年扩面,年年扩面的效果不是很好,存在以下扩面的难点:

  1.工商和人社部门没有有效沟通和协调,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按规定,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由于在工作中,工商部门和人社局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掌握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部分应参保企业未参保。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扩面的重点。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不确定、人员流动大等特点,参保率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就成为扩面的重点,直接影响到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

  3.开发区和私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难点和盲区。大多私营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特点,季节性临时用工十分普遍,有的用工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代理取代劳动合同,或干脆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增加了扩面难度。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大多都是地方新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果企业不愿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受地方“特殊政策”保护,扩面就有一定难度。

  4.部分企业领导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参保意识淡薄。对个别效益不是很好的企业来说,如果全部人员都参保,要参加就是五项,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很重,企业从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意给职工参保。有些企业为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职工为了即得利益,在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上有偏差,看不到未来的养老受益,“重工资轻保险”也就主动不愿参保。

  5. 参保缴费门槛高,缴费有困难。2010年下半年安徽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最低基数1483元,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今年的标准又提高,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全省平均工资,有的职工应发工资还达不到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我省稍发达地区按照同样的最低工资基数缴纳,实发工资很低,负担太重,影响了大部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一定程度阻碍了这部分人群扩面工作的推进。
 

  针对上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难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宣传,把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思想相统一。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解释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了解养老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让企业主充分认识到必须依法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同时也能让劳动者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社会保障、支持社会保障问题的强烈氛围。

  2.加强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工商、税务、建设、旅游、卫生、文化、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均要督促未参保单位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多方合作,强化参保征缴力度。

  3.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分地区、分层次,实现低门槛、广覆盖、可持续的缴费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利益者的广泛参与。但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导致一些企业逃避责任,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适当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搞一刀切,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工资福利待遇的地区可以采取不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减轻企业的负担,能够提高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4.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全国统筹的城镇基础养老金制度。首先是实现省级统筹,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的基金余缺调剂,提高基金支撑能力,提高社会互济功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各类劳动者的广泛参保,并有利于劳动者按市场规律在不同地区间合理流动。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5.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参保工作中的作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的责任已写进法律,职工参保权益有法律作为保障。审计机关要按照职责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并把养老保险责任部门扩面征缴工作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同时,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把被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纳入必审范围,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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