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税务会计实务:利息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7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锦州税务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利息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针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是否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没有明确规定。
  您提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我们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企业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一种是企业作为一种理财产品的存款(比如定期存款)利息。
  我们理解,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企业正常核算中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的,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收入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所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也不包含这部分利息;如果理财产品的存款利息,企业核算时是作为投资收益核算,符合税法“收入”概念,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应包含这部分利息。
  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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