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昌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例如:买断某高速公路的10年的固定收益权,买断某旅游景点5年门票收益权。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合作期间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自行单独核算盈亏,与企业无关。在实务界,有的将之列为长期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有的列为其他应收款,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有的列为无形资产,收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对此,财政部2000年8月3日印发了财企[2000]164号文件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2)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这里的营业收入似采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较为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见的是投资项目固定比例分利的情况。应该指出,固定比例分利合同,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6人民法院曾于1990年11月印发的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果遇到此种情况时,或提请企业予以调整规范,或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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