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丹东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例:某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机床一台用于新增加的一条生产线,该机床成本价8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万元)。根据会计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97000
  贷:产成品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机床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他项目纳税所得合计为零,则应纳所得税为6600元(20000×33%)。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分析:1.《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根据这一规定,这笔应纳的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支出。问题是所得税不同于其他支出,假设该企业其他项目纳税所得为亏损,则实际应纳所得税会少于6600元,甚至为零(其他项目纳税所得亏损额大于或等于20000元)。因此,如统一规定将实际应纳的所得税计入在建工程支出,将缺乏可比性。2.根据财务会计连续性经营假设及历史成本原则,该机床在有效使用年度内,会计上累计计提折旧为97000元。由于税法规定该机床在领用时已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税法认定的该机床原价为117000元,税前应扣除的累计折旧额同样为117000元。显然,会计累计折旧比税前可扣除折旧额少20000元。综上所述,该业务采用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较为妥当:
  借:在建工程117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
  产成品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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