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与审计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德州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与审计总结如下:
  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虽然在一些企业发展较快,但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科目运用不正确,将委托贷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委托贷款不按期计提利息;会计报表和附注不反映或不充分反映委托贷款事项等。对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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