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湘潭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 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 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 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或销售酒类产品(啤 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押金不再退还;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要退还。 若押金不再退还,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
  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需要退还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的对应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包装物押金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科目。
  *9种处理方法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冲减了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造成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的金额不相符,给双方的往来账对账工作带来麻烦,影响收取方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对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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