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事项应受何等处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8-20
问: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初次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该标准的处罚最小值为10000;处罚*5值为10000。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且未构成犯罪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该标准的处罚最小值为30000;处罚*5值为30000。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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