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错弊查证
1.业务招待费错弊查证举例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人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人开办费。会计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对于超支业务招待费,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例8-2某公司2010年底自报申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 000万元;销售材料收入10万元;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元;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元(净收益6万元计入营业井收入);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元(净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接受现金捐赠5万元;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公司产品市场价5万元;将公允价值为10万元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抵账15万元;发生现金折扣5万元,在财务费用中冲减。
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挂在往来账上,未作收入处理。
计算:该业务招待费扣除金额。
分析:
(1)收入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一销售产品收入1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一销售材料收入10万元十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元十债务重组材料款10万元营业外收A-转让专利B净收益6万元十接受捐赠5万元十债务重组收益5万元
(2)纳税人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元计八财务费用,冲减正确。
(3)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因未如实申报,不能作为收入基数,只能在“纳税调整增加颧”中反映。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030×5‰=5.15(万元)
接上例,假设该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知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 1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is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则:
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3. 85万元(15×60%-5.15),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3. 85万元(100+3.85),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59 625元(1038 300×25%).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9 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9 625
2.开办费错弊查证举例
例8 -3某公司2010年7月成立,一直没有生产经营采取得收入,前期费用已记入管理费用 开办费。那么,该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开办费需要纳税调整吗?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9款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对在没有开始经营时,已记A管理费用——开办费,应在当期所得税年度(2010年)申报时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将已作纳税调增金额再进行纳税调减处理。若选择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干3年。
3.“三项费用”错弊查证举例
例8-4甲企业为居民企业,2011年1月份对2010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数据显示:
(1)取得销售收入2 350万元;销售成本1 080万元。
(2)销售费用650万元(其中广告费430万元);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15万元。
(3)资产减值损失60万元。
(4)营业税金155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40万元,营业外支出3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2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3万元)。
(6)取得对外投资收益50万元(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4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
分析:
(1)会计营业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总额一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增值税)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一资产减值损失十投资收益十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Z 350-1080-35-
650-450-15-60+50+40-30-12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30-2 350×15%一7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3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②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颈=15 -15×60%-6(万元)
2 350×5‰一ll. 75>15×60%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③捕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一20-120×l2%一5.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④“三费”应调增所得额=4+32-150×18.5%一8.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4+32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 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⑤技术开发费加扣=20X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综上,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77. 5+6+5. 6+8. 25 ~-3-10-50=160. 35(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60. 35×25%=40.087 5(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合计利润总额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60. 35万元,两者相差40. 35万元,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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